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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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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3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3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

      19959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fā)展教育事業(yè),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fā)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yè)。

        第四條 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yè)優(yōu)先發(fā)展。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yǎng)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fā)展的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第七條 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yōu)秀的歷史文化傳統(tǒng),吸收人類文明發(fā)展的一切優(yōu)秀成果。

        第八條 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十條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qū)發(fā)展教育事業(yè)。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qū)發(fā)展教育事業(yè)。國家扶持和發(fā)展殘疾人教育事業(yè)。

        第十一條 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fā)展,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

        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提高。

        第十二條 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guī)范字。

        第十三條 國家對發(fā)展教育事業(yè)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tǒng)籌規(guī)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yè)??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教育工作??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jiān)督。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tǒng)。學制系統(tǒng)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yè)年限、招生對象、培養(yǎng)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guī)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職業(yè)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以及企業(yè)事業(yè)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fā)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職業(yè)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yè)培訓。國家鼓勵發(fā)展多種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yè)務教育和終身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并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學業(yè)證書制度。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頒發(fā)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yè)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fā)學位證書。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yè)事業(yè)組織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國家規(guī)定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條 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第三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五條 國家制定教育發(fā)展規(guī)劃,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國家鼓勵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六條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薪M織機構和章程;

       ?。ǘ┯泻细竦慕處煟?span>

       ?。ㄈ┯蟹弦?guī)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ㄋ模┯斜貍涞霓k學資金和穩(wěn)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七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ǘ┙M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ㄈ┱惺諏W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ㄋ模κ芙逃哌M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ㄎ澹κ芙逃哳C發(fā)相應的學業(yè)證書;

       ?。┢溉谓處熂捌渌毠?,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ㄆ撸┕芾?、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ň牛┓伞⒎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教育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設部、交通部、文化部、衛(wèi)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制定了《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現予發(fā)布,自20069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周 濟

      公安部部長 周永康

      司法部部長 吳愛英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交通部部長 李盛霖

      文化部部長 孫家正

      衛(wèi)生部部長 高 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 王眾孚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 李長江

      新聞出版總署署長 龍新民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tǒng)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ㄒ唬嫿▽W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guī)范、有序進行;

       ?。ǘ┙∪珜W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ㄈ┙⑿@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huán)境安全;

       ?。ㄋ模┘訌姲踩麄鹘逃嘤?,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ㄎ澹┦鹿拾l(fā)生后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 各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wèi)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的監(jiān)督與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

        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wèi)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嬲莆諏W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ǘ┙踩ぷ髫熑沃坪褪鹿守熑巫肪恐疲皶r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ㄈ┘皶r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jiān)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ㄎ澹﹨f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wèi)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jiān)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ㄈ﹨f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fā)事件。?

        第九條 衛(wèi)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wèi)生防疫和衛(wèi)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ǘ┍O(jiān)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wèi)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訌妼W校建筑、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jiān)管,發(fā)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ǘ┲笇I岚踩珯z查鑒定工作;

       ?。ㄈ┘訌妼W校工程建設各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管理,發(fā)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ㄋ模┮婪ǘ酱賹W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二條 公安、衛(wèi)生、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三條 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jiān)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于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huán)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準,保證學校圍墻、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

       ?。ǘ┡渲镁o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guī)定;

       ?。ㄈ┒ㄆ趯πI岚踩M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三章 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fā)生事故。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wèi)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wèi)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wèi)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健全門衛(wèi)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學校門衛(wèi)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安排對學校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fā)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fā)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于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guī)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fā)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zhí)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餐飲業(yè)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wèi)生規(guī)范》,嚴格遵守衛(wèi)生操作規(guī)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wèi)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wèi)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置于實驗室顯著位置。

        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備具有從業(yè)資格的專職醫(y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wèi)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并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wèi)生(保?。┦?。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guī)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jiān)護人。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五條 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wèi)工作。

        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并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檢測。

        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tǒng)一標識。標識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span>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遵循教學規(guī)范,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積極防范可能發(fā)生的風險。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以及接受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為學生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ㄒ唬┏闪⑴R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ㄋ模┲贫ò踩珣鳖A案,配備相應設施。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并根據教學要求采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并落實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fā)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學校應當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條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yè)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yè)性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學校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fā)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jiān)護人溝通。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監(jiān)護人發(fā)現被監(jiān)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jiān)護人安排治療、休養(yǎng)。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培養(yǎng)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能力。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學校應當幫助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guī)定。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針對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與要求,對學生進行實驗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護教育。

        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用水、用電的安全教育,對寄宿學生進行防火、防盜和人身防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guī)則和行為規(guī)范。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學校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wèi)生教育。

        第四十二條 學??筛鶕數貙嶋H情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高等學校協商,選聘優(yōu)秀的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

        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應當協助學校檢查落實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處理、定期對師生進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納入派出單位的工作考核內容。

        第四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負責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員、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人員,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培訓。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guī)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條 學生監(jiān)護人應當與學?;ハ嗯浜希谌粘I钪屑訌妼Ρ槐O(jiān)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學校鼓勵和提倡監(jiān)護人自愿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章 校園周邊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wèi)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聽取學校和社會各界關于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八條 建設、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zhí)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qū)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qū)域,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地區(qū)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fā)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十條 公安、建設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guī)范的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在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qū)交通工具的監(jiān)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第五十二條 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

        第五十三條 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四條 衛(wèi)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wèi)生狀況進行監(jiān)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第七章 安全事故處理

        第五十五條 在發(fā)生地震、洪水、泥石流、臺風等自然災害和重大治安、公共衛(wèi)生突發(fā)事件時,教育等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轉移、疏散學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護措施,保障學校安全和師生人身財產安全。

        第五十六條 校園內發(fā)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fā)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第五十七條 發(fā)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第五十八條 發(fā)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屬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五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31日前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學校安全工作和學生傷亡事故情況。

      第八章 獎勵與責任

        第六十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wèi)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視情況聯合或者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一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wèi)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jiān)督與管理職責的,由上級部門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發(fā)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依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三條 校外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引發(fā)學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實習勞動的安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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